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朱達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