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王永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永潔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捌拾萬元,借款期間15年,自民國101年12月22日起至116年12月22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2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所簽立房貸壽險專案保險費契約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2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4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上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