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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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期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7,5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3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日
書記官劉紀君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 字第 526 號裁定(98.05.01)[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 字第 526 號(98.10.1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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