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玉如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玉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載「屏東縣恆春鎮柴坑八卦山阿乾嶺興福宮」更正為「屏東縣恆春鎮紅柴坑八卦山阿乾嶺興福宮」、附表編號2至4所載「財團法人天助教會花蓮教區」更正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附表編號4所載「60萬1000元」更正為「80萬1000元」,並增列「古山宮回函及檢附之真實捐款收據」、「紅柴坑八卦山阿乾嶺興福宮回函及檢附之真實捐款收據」、「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花蓮教區回函及檢附之真實捐款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年9月25日裁處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3月10日北區國稅政字第1100002959號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身為納稅義務人,為逃漏應繳納之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竟變造附表所示各受贈單位所開立捐款收據上之捐贈金額,且憑以申報綜合所得稅,以藉此逃漏各該年度應納所得稅額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被告變造捐款收據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在申報107年綜合所得稅時,一次行使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變造私文書、在申報108年綜合所得稅時一次行使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變造私文書,且均侵害二名被害人之法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在申報107年綜合所得稅、在申報108年綜合所得稅時,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逃漏稅捐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申報107年綜合所得稅時所犯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與於申報108年綜合所得稅時所犯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二者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年齡為40、41歲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素行;被告為逃漏107年度、10
8年度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竟變造捐款收據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作為扣抵所得額之資料,以致產生逃漏各該年度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18餘萬元、38餘萬元之結果,所為除侵害開立捐款收據之受贈人權益外,並已嚴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危害實屬不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已如數補繳逃漏之稅額(參見前舉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3月10日北區國稅政字第1100002959號函),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且斟酌其欠缺國民納稅義務之正確觀念,以致影響國家稅捐機關對於課徵稅捐之正確性等情節,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9萬元,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以資警惕並啟自新。
五、至於被告所變造如附表所示變造之捐款收據,既已持向稅捐機關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7640號被告楊玉如女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路○○號1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柏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如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捐之義務,明知並無實際捐贈附表所示之單位附表所示之金額,竟基於逃漏營業稅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7、108年間,由楊如塗改捐贈所得之收據上金額欄,將收據之捐贈金額變造為附表所示之捐贈金額,再據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持以行使,申報作為楊如與其不知情之配偶 羅翔煒 扣抵綜合所得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捐新臺幣(下同)18萬6,096元、38萬7,914元,共計57萬4,01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請書及被告檢附之捐款收據、北區國稅局大溪綜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含捐款收據存根)、107、
108年度綜合稅核定通知書、違章案件漏稅額計算表等資料可資佐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文書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於107、
108年分別以變造之收據施以詐術逃漏稅捐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107年、108年分別持不實捐款收據及感謝狀而施以詐術逃漏稅捐,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檢察官吳亞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婷韻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捐贈單位│捐贈日期│收據之捐贈金額(新│實際捐贈金額(│││││臺幣)│新臺幣)│││││││├──┼────────┼───────┼─────────┼───────┤│1│屏東縣恆春鎮柴坑│107年8月15日│60萬2,000元│2,000元│││八卦山阿乾嶺興福││││││宮││││││││││├──┼────────┼───────┼─────────┼───────┤│2│財團法人天助教會│107年2月8日│30萬1,000元│1,000元│││花蓮教區││││││││││├──┼────────┼───────┼─────────┼───────┤│3│財團法人天助教會│107年11月23日│30萬1,000元│1,000元│││花蓮教區││││││││││├──┼────────┼───────┼─────────┼───────┤│4│財團法人天助教會│108年5月21日│60萬1,000元│1,000元│││花蓮教區││││││││││├──┼────────┼───────┼─────────┼───────┤│5│古山宮│108年10月11日│60萬2,400元│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