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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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2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開元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開元犯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 黃語暄 素不相識,卻於凌晨時分侵入告訴人居住之住宅,其行為除已妨礙告訴人生活之安寧,亦造成告訴人精神不安,所為應嚴加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心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318號被告游開元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居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開元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28日2時53分許,無故侵入黃語暄承租之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下稱上址)602室外之6樓大門,嗣因黃語暄察覺有異並開啟上址602室之門查看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語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開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語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現場位置圖、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侵入住宅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游開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有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云云,惟此部分除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竊盜之犯意或犯行,難認有何竊盜罪責,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法律上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檢察官鄭心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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