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宇盈選任辯護人王士銘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496、4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宇盈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宇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