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0年度基小字第120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明勳
吳宜寬 徐娟娟 被告 管政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附表(100年度基小字第1204號):│├──┬──────┬──────────────┤│編號│請求之金額│利息或遲延利息│││(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1│27,568元│自93年1月8日起│18.250%││││至93年2月7日止│(利息)│││├────────┼─────┤│││自93年2月8日起│20%││││至清償日止│(遲延利息)│├──┼──────┼────────┼─────┤│2│961.元│自93年7月16日起│19.710%││││至清償日止│(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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