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過水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白錫 明原告 白松易 原告白錫和原告 白林文 女原告 楊喜肇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具狀提起確認土地過水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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