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部分並依中華民國96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5.03.08│95.03.0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146號│257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7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實│││││審├──────┼──────────┼──────────┤││判決日期│95.02.08│97.02.26│├─┼──────┼──────────┼──────────┤│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7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26│97.04.30│├─┴──────┼──────────┼──────────┤││彰化地檢96年度執減更│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字││備註│字第619號│第7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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