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2.12│96.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速偵字第746號│96年度偵字第279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沙交簡字第197號│97年度交上易字第92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31│97.06.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沙交簡字第197號│97年度交上易字第9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24│97.06.12│├─┴──────┼────────────┼───────────┤││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7366號│97年度執字第10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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