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告 余慶海
林婷婷 陳進褔 蕭芳樹 葉添壽 宋龍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李龍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六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一C欄位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分別如附表一D欄位所示。惟其中附表一B欄位所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之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各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一E欄位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一:原告請求金額明細、訴訟標的金額及裁判費(新臺幣)┌───┬─────┬──────┬──────┬────┬───────┐│原告│A欄位│B欄位│C欄位│D欄位│E欄位││├─────┼──────┼──────┼────┼───────┤││勞工退休金│加班費│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第│暫免徵收後應繳│││差額│││一審裁判│之裁判費(元,││││││費│以下四捨五入)│├───┼─────┼──────┼──────┼────┼───────┤│余慶海│947,391元│1,218,147元│2,165,538元│22,483元│16,159元│├───┼─────┼──────┼──────┼────┼───────┤│林婷婷│764,450元│580,759元│1,345,209元│14,365元│11,264元│├───┼─────┼──────┼──────┼────┼───────┤│陳進褔│928,575元│861,060元│1,789,635元│18,721元│14,217元│├───┼─────┼──────┼──────┼────┼───────┤│蕭芳樹│886,539元│138,196元│1,024,735元│11,197元│10,442元│├───┼─────┼──────┼──────┼────┼───────┤│葉添壽│267,813元│497,496元│765,309元│8,370元│5,650元│├───┼─────┼──────┼──────┼────┼───────┤│宋龍全│876,520元│365,493元│1,242,013元│13,375元│11,407元│└───┴─────┴──────┴──────┴────┴───────┘附表二:(附表一E欄位計算式,小數點後四捨五入)㈠余慶海部分:
22,483-1,218,147/2,165,538×22,483×1/2=16,159。
㈡林婷婷部分:
14,365-580,759/1,345,209×14,365×1/2=11,264。
㈢陳進褔部分:
18,721-861,060/1,789,635×18,721×1/2=14,217。
㈣蕭芳樹部分:
11,197-138,196/1,024,735×11,197×1/2=10,442。
㈤葉添壽部分:
8,370-497,496/765,309×8,370×1/2=5,650。
㈥宋龍全部分:
13,375-365,493/1,242,013×13,375×1/2=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