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06號原告 李文凱 被告 劉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再者,原告原聲明因不明確,未能正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陳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欠缺之事項,並依補正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