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建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襪子 伍拾肆 雙、仿冒「TOMMYHILFIGER」商標之襪子貳拾肆雙、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參拾壹雙、仿冒「HANGTEN」商標之襪子 陸拾壹 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512號被告邱建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襪子54雙、仿冒「TOMMYHILFIGER」商標之襪子24雙、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31雙、仿冒「HANGTEN」商標之襪子61雙(98年保管字第611號),均係被告所有供販賣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其所販賣、陳列或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512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且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襪子54雙、仿冒「TOMMYHILFIGER」商標之襪子24雙、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31雙、仿冒「HANGTEN」商標之襪子61雙,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除業據其供認在卷外,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98年保管字611號)等附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