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二月十二日間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一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己於九十年六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