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О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苗怡凡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О七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宋松璟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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