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八號
聲請人富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洪于智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二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瀚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大安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捌拾壹萬零玖佰壹│AB二七五二0四││││司│││拾叁元│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