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佳明與少年高○○(姓名年籍詳卷,另案由少年法庭審理中)係堂兄弟,少年高○○與少年趙○○(姓名年籍詳卷)生有嫌隙,詎被告竟夥同高○○、少年黃○○(姓名年籍詳卷,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及數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道,分持安全帽、棍棒等物,毆打告訴人即少年趙○○,致告訴人受有軀幹胸部左側擦傷及背部多處挫擦傷、右前臂及右腕挫傷及右前臂擦傷、雙膝挫擦傷、左足擦傷、左大腿挫傷及右前臂開放性傷害約0.5公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被告調解成立,被告已依約賠償告訴人,告訴人則於102年
1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02年度 司附民 移調字第3號)、刑事撤回告訴狀、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家鋐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