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6號聲請人 陳婉琪
莊華英 陳逸軒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陳銘輝 係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聲請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業據聲請人 陳紫涵 到院陳明,有本院107年2月7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遲至107年1月8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