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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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郭亮筑
郭慧旗 郭玉芳 郭文賢 被告 林宏庭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振山
劉子熏 上列被告林宏庭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49號),經原告郭亮筑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