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49號聲請人 廖家惠廖欣宜廖基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66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手機簡訊、另案補費裁定及駁回裁定、刑事告訴狀及調查證據聲請狀等件,均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翔惠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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