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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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850號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董龍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史潤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法定代理人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