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除附表編號3之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外,其餘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連續犯結夥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犯結夥於夜間侵入│結夥、踰越窗戶竊│踰越窗戶竊盜罪│││住宅竊盜罪│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4款│第2、4款│第2款││││││├───────┼──────────┼────────┼────────┤│犯罪日期│94年1月28日2時許起至│95年3月17日凌晨1│95年9月14日8時許│││94年3月28日1時許止│時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案號│署94年度偵字第3576號│第6077號、95年度偵緝字第32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緝字第20號│96年度易字第16號││事實審├───┼──────────┼─────────────────┤││判決日│95年11月27日│96年1月29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緝字第20號│96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判決確│96年1月5日│96年2月2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562號│││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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