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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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邱偉峰
       洪勝海
被   告  黃金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79元,及其中新台幣19,829元自107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細、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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