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686號
原 告 情定水蓮 八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裕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達仁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