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金錢,竟出售其所申辦之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予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使用,非惟幫助詐欺取財者遂行其目的,同時使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愈發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犯行非輕;且被告復未與被害人等和解賠償損失;惟考量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犯行,對於危害社會秩序之責難性,不若實際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為重;另兼衡被告為上開犯行時尚未滿20歲、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益股
100年度偵字第8858號被告陳柏凱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鄰○○路180巷23號(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凱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前之某日,因需錢孔急,撥打報紙上所載之廣告電話,與對方約定在臺中市大里區健康公園內,將其向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下稱元大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販賣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輾轉取得陳柏凱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12月16日某時,撥打電話向 葉郎 佯稱:係其女兒,急需用錢3萬元云云,致葉郎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街之田中鎮農會,將3萬元匯入陳柏凱上開帳戶內。嗣因葉郎發覺有異報警後,始知受騙。
二、案經葉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葉郎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100年2月11日元臺中字第1000000171號函覆開戶暨相關服務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彰化縣田中鎮農會匯款委託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防機制通報單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陳柏凱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檢察官陳忠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曹子聖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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