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原名 楊春風 .被告丙○○原名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興公司)自民國94年4月26日起,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申辦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900,000元(定期方式)、16,000,000元(定期方式)、10,000,000元(活期方式)之三筆借款,另簽訂金額為8,000,000元之委任保證契約(即尚興公司就應收保證款項,於保證額度及動用期限內,委任原告向尚興公司指定之第三人出具保證)。依約定被告應按期攤還,如有任何一筆債務未依約清償、攤還本金,抑或被告簽發之票據如有退票而未辦理清償贖回或重提付訖註記者,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其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並依約定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尚興公司於99年3月26日有3張支票退票而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且該筆8,900,000元借款於99年3月26日應繳之本息未繳付,該筆16,000,000元借款於99年3月21日應付之利息未清償,另該筆10,000,000元借款除99年3月21日應付之利息未清償外,尚有一筆4,000,000元借款之180天動用期限於99年5月24日到期未清償。原告乃依約定於99年7月22日將上述三筆債務視為到期而轉列催收款項。至於委任保證8,000,000元部分則因於99年8月17日接獲訴外人要求原告履行保證責任而於98年8月18日墊付6,000,000元,並於當日視為到期轉列催收款項。爰依消費借貸、委任保證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積欠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放款借據、委任保證約定書、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明細登錄卡、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委任保證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4,963,865元│自99年2月27日起至99│自99年3月28日起至99││││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2.685%計算,自99│利率0.2685%計算,自││││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99年7月22日起至99年││││止,按週年利率3.745%│9月27日止,按週年利││││計算│率0.3745%計算自99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49%計│││││算│├──┼───────┼──────────┼──────────┤│2│4,520,000元│自99年2月22日起至99│自99年7月23日起至10││││年7月21日止,按週年│0年2月22日止,按週││││利率2.445%計算,自99│年利率0.3505%計算,││││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自100年2月23日起至││││止,按週年利率3.505%│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0.701%計算│├──┼───────┼──────────┼──────────┤│3│4,000,000元│自99年2月22日起至99│自99年5月25日起至99││││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2.445%計算,自99│利率0.2445%計算,自││││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99年7月22日起至99年││││止,按週年利率3.505%│11月24日止,按週年利││││計算│率0.3505%計算,自99│││││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701%│││││計算│├──┼───────┼──────────┼──────────┤│4│6,000,000元│自99年2月22日起至99│自99年7月23日起至10││││年7月21日止,按週年│0年2月22日止,按週││││利率2.445%計算,自99│年利率0.3505%計算,││││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自100年2月23日起至││││止,按週年利率3.505%│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0.701%計算│├──┼───────┼──────────┼──────────┤│5│4,193,352元│自99年8月18日起至清│自99年8月19日起至10││││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0年3月18日止,按週││││616%計算│年利率0.7616%計算,│││││自10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232%計算│├──┴───────┴──────────┴──────────┤│本金總計:23,677,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