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吳秋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48,417元(其中計│95.2.28~104.8.31│19.69│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息本金37,806元)├─────────┼───┤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104.9.1~清償日止│15│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2│57,113元│95.2.28~清償日止│17.5│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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