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0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志清
一、債務人劉志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陳秀文 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㈠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㈡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秀文發支付命令,惟未載明
原因事實之陳述,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該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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