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6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裕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4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榮裕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榮裕素行不佳,前曾犯竊盜、搶奪、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91年間所觸犯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99年3月4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張榮裕因缺錢花用,於民國(下同)99年6月間,發現聯合報夾報刊登「抵押帳戶」廣告,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知犯罪集團常收購人頭帳戶作為不法使用,依一般社會通念,得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使不法份子利用該人頭帳戶作為相關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意,申辦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在台中縣大雅鄉(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上的麥當勞附近,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扣除利息,實際拿到24000元)之代價,將前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從事擄鴿勒贖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清 」年約30歲左右及綽號「 阿明 」年約40歲左右之成年男子,供其等與其等所屬犯罪集團使用。嗣該犯罪集團所屬不詳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前之某時,利用年度賽鴿季前放飛訓練賽鴿之際,以設置掛網方式,將 朱銘森羅朝宗吳明政謝靜慧劉順來張錦擇林慶瑚詹益華林德明謝熾欣黃金 之、 詹見有林進福楊秋城涂正平 等15人之賽鴿網下竊取,再依各該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聯繫朱銘森等15人,以賽鴿已遭捕獲,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張榮裕上開帳戶,不從即將鴿子殺害,加害各該被害人等財產之事通知被害人等,致使朱銘森等15人心生畏懼,先後匯出如附表之金額至張榮裕之上開帳戶。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同條第二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只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之」;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序,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張榮裕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朱銘森、羅朝宗、吳明政、謝靜慧、劉順來、張錦擇、林慶瑚、林德明、謝熾欣、 黃金之 、詹見有、林進福、楊秋城、涂正平等14人及證人 李蕙玟 即詹益華之妻於警詢中指證相符;復有相關匯款證明15張(詳如附表)、被告張榮裕於臺中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影本及交易明細等在卷足資佐證。此外,參酌按刑法上之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含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所謂之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至於行為人在正犯實施犯罪前為幫助行為者,則構成事前幫助犯。而本案被告張榮裕交付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從事擄鴿勒贖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清」年約30歲左右及綽號「阿明」年約40歲左右之成年男子,供其等與其等所屬犯罪集團使用,因而從事犯罪行為,衡之常情,當有預見該人等持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應係用來作為非法之用,是被告理應有認識該人可能將帳戶用來作為恐嚇取財等犯罪之用,竟猶仍交付該人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是該人等將該帳戶用來作為恐嚇取財之用亦為被告所容認及允許。否則,以目前金融機關辦理開戶作業之簡便,該不知名人士等何需持有他人之存摺,將存款任意存放在素不相識之他人帳戶,顯見係作為逃避犯罪追查之用。準此,被告對於該帳戶被用來作為恐嚇取財等犯罪之工具應有所認識,再被告所參與者,係恐嚇取財構成要件外之行為,應以從犯論之。是綜據上述,足認被告張榮裕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至臻明確,被告張榮裕犯行洵堪認定。
四、查前揭從事擄鴿勒贖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清」年約30歲左右及綽號「阿明」年約40歲左右之成年男子,與其等所屬犯罪集團之不詳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其等所為,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且幫助犯之幫助行為,對於正犯之犯罪實施,僅須具有助成或促成之作用為已足,不以具體之有效性為要件。本件被告張榮裕將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從事擄鴿勒贖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清」年約30歲左右及綽號「阿明」年約40歲左右之成年男子,與其等所屬犯罪集團之不詳人士,容任該等不詳人士供恐嚇取財使用,其本身並未參與恐嚇取財之犯罪行為,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張榮裕幫助他人犯恐嚇取財罪,為從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張榮裕係以單一幫助恐嚇取財之犯意,參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以販賣上開其所持有之帳戶之一行為,同時幫助擄鴿勒贖犯罪集團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朱銘森、羅朝宗、吳明政、謝靜慧、劉順來、張錦擇、林慶瑚、詹益華、林德明、謝熾欣、黃金之、詹見有、林進福、楊秋城、涂正平等15人恐嚇取財,係為一行為觸犯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張榮裕前曾於91年間觸犯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99年3月4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另刑有加重及減輕者,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張榮裕犯罪之動機係因貪圖小利,擅自交付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且可能導致追緝犯罪之困難,讓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惟念及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件恐嚇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且其犯罪所獲不多、犯罪目的、手段、被告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然犯罪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朱銘森、羅朝宗、吳明政、謝靜慧、劉順來、張錦擇、林慶瑚、詹益華、林德明、謝熾欣、黃金之、詹見有、林進福、楊秋城、涂正平等15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台幣3萬元)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
┌─┬───┬─────┬────┬──────────────┬───────────┐│編│被害人│匯款金額│匯款日期│匯款地點│相關書證││號││(新臺幣)││││├─┼───┼─────┼────┼──────────────┼───────────┤│1.│朱銘森│2030元│99/07/05│大雅郵局(台中22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2時51分│台中市○○區○○路2段127號│(其女 朱雪菁 匯款)│├─┼───┼─────┼────┼──────────────┼───────────┤│2.│羅朝宗│2020元│99/07/05│新社郵局(豐原23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2時54分│台中市○○區○○街5段1號││├─┼───┼─────┼────┼──────────────┼───────────┤│3.│吳明政│2000元│99/07/07│三義郵局(苗栗19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8時58分│苗栗縣○○鄉○○路○○○號││├─┼───┼─────┼────┼──────────────┼───────────┤│4.│謝靜慧│6000元│99/07/07│霧峰鄉農會北柳分部│跨行通匯匯款申請書1紙│││││14時35分│台中市○○區○○路○○○號││├─┼───┼─────┼────┼──────────────┼───────────┤│5.│劉順來│2030元│99/07/08│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松竹分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台中市○○路○段○○○號│電腦匯款申請書1紙│├─┼───┼─────┼────┼──────────────┼───────────┤│6.│張錦擇│6050元│99/07/08│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台中商業銀行匯款單1紙│││││13時32分│台中市○○區○○路2段436號││├─┼───┼─────┼────┼──────────────┼───────────┤│7.│林慶瑚│2000元│99/07/08│潭子鄉農會│潭子鄉農會匯款委託書1│││││14時10分││紙│├─┼───┼─────┼────┼──────────────┼───────────┤│8.│詹益華│4050元│99/07/08│臺中市○○路郵局(55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2時41分│台中市○區○○路○○○號││├─┼───┼─────┼────┼──────────────┼───────────┤│9.│林德明│2540元│99/07/09│臺南鹽埕郵局(33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8時26分│台南市○區○○路1段292號││├─┼───┼─────┼────┼──────────────┼───────────┤│10│謝熾欣│2500元│99/07/15│新埔郵局(新竹27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2時50分│新竹縣○○鎮○○路○○○號││├─┼───┼─────┼────┼──────────────┼───────────┤│11│黃金之│2500元│99/07/15│竹東農會│竹東農會匯款申請書1紙│││││13時29分│新竹縣○○鎮○○路○段○○○號││├─┼───┼─────┼────┼──────────────┼───────────┤│12│詹見有│4050元│99/07/16│卓蘭郵局(苗栗37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0時25分│苗栗縣○○鎮○○路○○○號││├─┼───┼─────┼────┼──────────────┼───────────┤│13│林進福│2000元│99/07/16│福林郵局(桃園14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0時39分│桃園縣桃園市○○路316及316-1│││││││號││├─┼───┼─────┼────┼──────────────┼───────────┤│14│楊秋城│3800元│99/07/16│東勢中嵙口郵局(豐原21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4時16分│台中市○○區○○路188、190號││├─┼───┼─────┼────┼──────────────┼───────────┤│15│涂正平│2000元│99/07/16│潭子加工區郵局(豐原27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4時27分│台中市○○區○○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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