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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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被告甲○○
居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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