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59號原告麥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5,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2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