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