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