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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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佩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新臺幣(下同)21,880元,惟依聲請狀所附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兩造約定之專案補貼款僅17,700元,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