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8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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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885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偉
被告 盧紀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4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336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17時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不慎碰撞由訴外人 程嘉隆 所駕駛、訴外人 矯季汝 所有、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並致系爭車輛受損,系爭車輛經修復後費用為10,856元(鈑金費用3,350元、零件費用7,506元)。原告並已依約全數理賠完畢,故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上揭損害賠償之代位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當時只有撞到保險桿,但原告所請求不僅修保險桿的問題,認為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就其請求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服務維修清單及零件認購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理賠計算書及理賠給付同意書為證(本院卷第15至29頁),且經本院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惟被告以前詞至辯。經查,依據訴外人程嘉隆事故當日警方製作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所記載系爭車輛第一次撞擊點位置為「前保險桿的右側」,核與現場拍攝系爭車輛受損位置之照片編號4相符(本院卷第47至49頁)。本院綜酌卷附資料及全辯論意旨,認為服務維修清單及零件認購單上所載各修繕項目,除鈑金工資(前保拆裝)之鈑金費用及MOLDING零件支出可認與本件車禍相關,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其餘各修繕項目及內裝清潔,則難認與被告之肇事行為有關,原告併同請求被告賠償,無從准許。
㈡承上,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5,056元(鈑金費用2,550元、零件費用2,506元),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8年2月起(本院卷第19頁)至車禍發生時即109年11月20日止,僅使用1年10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09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另關於工資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是以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645元(計算式:1,095元+鈑金費用2,550元=3,645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10月19日起(本院卷第5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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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506×0.369=925
第1年折舊後價值2,506-925=1,581
第2年折舊值1,581×0.369×(10/12)=486
第2年折舊後價值1,581-486=1,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