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8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陳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