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50號聲請人 郭輝賢 相對人 李正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正邦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信託專簿影本。
二、土地及建物之附表。
三、相對人李正邦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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