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世章李林菊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聲請事項為何?(貴公司聲請事項與事實理由不一)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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