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承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讓與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貴公司提出之回執影本,送達址為高雄市左營區址,惟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通訊處及債務人之戶籍址均為高雄市梓官區址)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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