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翁銘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重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 潘湘函蕭孟哲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乃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載明被告潘湘函、蕭孟哲之住所係在嘉義市○區○○地0000號,然經本院按原告所載之地址送達,因遷移新址不明而未能送達,致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被告潘湘函、蕭孟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含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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