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640號聲請人 陳季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00000000000,聲請狀所載支票號碼CA0000000,請 陳明 正確票據號碼。若支票號碼為CA0000000,請提出正確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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