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61號聲請人甲○○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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