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72號聲請人 陳建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請求免除其等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112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其餘命為13.94年,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1,280元(計算式:21,594元×12月×10年=2,591,28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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