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8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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