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81號聲請人行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行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行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票號:TH654925)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