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隆機械有限公司、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20,
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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