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林坤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8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10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岫雯
法 官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