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畇華(原名陳文泰)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畇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3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