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0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聲請書漏載)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聲請書漏載),合計刑期一年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