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34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0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所規定。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34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員於民國94年7月18日下午1時2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前查獲被告時,當場查獲疑似毒品之透明結晶一包(淨重0.05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復有該公司94年10月13日編號CH/2005/9109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參。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持有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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